近日,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 3095—2026),该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!
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,实施后旧版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 3095—2012)废止。
实施采用分阶段方式:2026.3.1—2030.12.31为过渡阶段,2031.1.1起全面执行新限值。
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、标准分级、污染物项目、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、监测方法、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,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;对本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,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。
下面是需要修订内容:


——内容源自生态环境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