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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资讯 | 生态环境部发布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征求意见稿)

发布时间:2025-12-18 15:3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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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近日,生态环境部发布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征求意见稿,本次标准修订主要收严了颗粒物以及二氧化硫(SO2)、二氧化氮(NO2)等主要前体物的浓度限值。

    一、收严颗粒物浓度限值。将PM2.5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分别收严至25微克/立方米和50微克/立方米;将PM2.5日均浓度一级限值收严至25微克/立方米。根据PM2.5与可吸入颗粒物(PM10)浓度的比例关系,将PM10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同步收严至50微克/立方米和100微克/立方米。

    二、收严SO2、NO2等气态前体物浓度限值。SO2和NO2不但本身存在健康危害,而且在大气中容易发生二次反应分别生成硫酸盐和硝酸盐,推高PM2.5浓度;同时,NOx作为O3和二次颗粒物的主要前体物,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双重压力,并间接加剧空气污染的健康危害。此次修订将SO2年均、日均及小时浓度二级限值分别收严至20微克/立方米、50微克/立方米及150微克/立方米,对标一级限值。将NO2年均和日均浓度限值分别收严至30微克/立方米和50微克/立方米;根据NO2与NOx浓度的比例关系,同步将NOx年均和日均浓度限值分别加严至40微克/立方米和70微克/立方米。

    三、不修订O3和CO浓度限值。对于O3,一方面,我国本土大气环境健康研究证据不足以支持O3浓度限值加严,且在当前全球变暖的背景下,O3的生成机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;另一方面,我国O3浓度限值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较小,故本次未调整O3浓度限值。对于CO,考虑到现行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3095—2012)中其浓度限值已处于国际领先水平,因此也未调整。

    四、充分总结过去实践经验并借鉴国际做法,对空气质量信息发布方式和评价方法进行了优化调整。使用当前小时颗粒物浓度进行空气质量信息发布,实现对污染天气的快速响应和预判,有利于充分发挥AQI的健康指引作用,更好保护人体健康。同时,细化了不同空气污染物的敏感人群,引导公众在污染天气时采取针对性预防和保护措施。在空气质量评价考核方面,借鉴国际做法,引入了例外事件等方法,以客观评价自然因素特别是特殊自然事件的影响,进一步提升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。

——内容源于生态环境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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